关于印发《潍坊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20

 

 

潍 坊 学 院 文 件

 

 

 

潍坊学院政字〔2010〕30号

 

 

 

关于印发《潍坊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各单位、各部门:

潍坊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五月二十日

潍坊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使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及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防火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度,即:学校,中层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科室(教研室、中心及同级别单位,以下简称“科室”)。

第四条学校成立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各单位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科室设兼职防火员,各岗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责任制。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五条 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防火计划,布置、总结防火工作;

(三)研究并实施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五)贯彻执行奖惩办法,评选全年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对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监督、检查防火工作;

(二)批准学校消防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与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学校消防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供水管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测、维护(维修),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建消防志愿者队伍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灭火和逃生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保卫处设立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起草学校消防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供水管网的完好有效;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六)管理并使用消防志愿者队伍等消防组织,定期对消防志愿者队伍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七)协助学生管理部门实施每年对新生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消防灭火实战教学演习和消防疏散演习;

(八)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九)做好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员的上岗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受理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等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的审查备案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

(十二)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为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十三)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沟通渠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汇报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十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五)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潍坊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把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做到“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每月组织1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对无法整改的,要上报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

(三)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每学年不低于2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建立本单位的消防档案、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重点部位的防火巡查记录;

(五)安排专人,每季度检查并汇总本单位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于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书面报保卫处;

(六)向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和事故情况;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各单位其他领导,要在分管工作范围内,配合主管消防安全的领导,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处(团委)、图书馆和校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由教工(学生)组成的消防志愿者队伍,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督促加强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和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人员。

第十一条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潍坊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对本科室教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建立对重点部位、特殊工种人员的训练考核制度;

(三)安排专人管理好本科室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对损坏(过期)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处书面报告;

(四)临时用火要向保卫处申请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积极组织和参加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培训;

(六)制止一切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七)将科室房屋向外出租,事先要向保卫处申报和备案,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后方可出租;

(八)负责本科室的防火安全检查并研究落实整改火险隐患;

(九)建立本科室的防火检查和重点部位的防火巡查记录。

各科室的其他领导要在分管工作范围内,配合主管消防安全的领导,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辅导员办公室主任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志愿者队伍,根据人员的变换随时更新,同时向保卫处提供人员名单;

(二)配合学生管理部门做好疏散演习工作;

(三)带领、督促辅导员,每周至少2次到学生宿舍检查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四)利用办公会、班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防火常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常识的教育。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饮食服务中心、住宿接待中心、动力运管维修中心和体育馆管理服务中心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由教工(学生)组成的消防志愿者队伍,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督促加强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和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人员。

第十四条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履行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确定为:

(一)学生公寓、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报告厅、住宿接待中心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展览馆等保密要害部位;

(三)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存放动(植)物标本和配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电话通讯机房、110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四)网络中心机房、广播电台机房和播音室;

(五)配电室、锅炉房和供气站等重点部位;

(六)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藏室和实验室;

(七)其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及有关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第十六条在校内举办集会、文艺晚会、焰火晚会、灯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保卫处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有关消防类的法律文书、图纸和资料等须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图书馆、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消防中控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报警中控系统的水泵房、风机房等要害部位应保持清洁、畅通,禁止占用。

第二十条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要遵守相应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学校内的房屋出租,出租单位要与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卫处要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各单位要及时报警(社会火警电话:119;学校火警电话:8877119、8785110,内线:7119、5110)并启动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二十三条 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要能全面反映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在全校范围,每季度组织1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组织建设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消防安全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五)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保卫处要及时汇总检查结果,将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汇报,并存入学校消防档案。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月进行1次内部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各单位、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人员姓名、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保卫处。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人员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和主管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消防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形式:

(一)根据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将新生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疏散逃生演习列入军训内容;

(二)开展师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图书馆、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饮食服务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学年组织并实施不低于2次;

(三)各单位对进入各类实验室的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

(四)保卫处定期组织并实施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内网络、广播、《潍坊学院报》等媒体播放(刊登)有关消防安全知识的内容。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每学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各科室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明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保障等。学校的总预案由保卫处负责制定。

第三十二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发现火灾后的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各实验室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情况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消防演练时要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五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用于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所需的备用设施、材料;用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用于维修(改造)消防专用供水管网、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施;用于解决火灾隐患。

第三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重点保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费用自理。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对下列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发现火险、火情及时报警,避免火灾事故者;

(二)勇敢顽强,积极扑救火灾者;

(三)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并积极建议整改取得成效者;

(四)重视防火工作,积极宣传教育师生,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工作成绩突出者;

(五)敢于制止和检举破坏、偷盗消防设施、器材者;

(六)其他需要表彰奖励的情况。

第四十条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各科室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下发的《潍坊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逐级责任制》同时废止。

主题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通知

潍坊学院办公室 2010年5月21印发

校对: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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