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 2016-12-20

 

 

 

 

 

 

潍坊学院政字〔2005〕67号

 

 

潍坊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院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加强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助学贷款系指以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为放款对象以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学院学生助学贷款按生源地不同分为两种形式:家庭所在地在山东省以外的实行山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高校助学贷款);家庭所在地在山东省的实行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条 学院高校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属的各地市、县、乡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办银行负责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条例实施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年度贷款计划,审批学院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助学贷款协议监督审查助学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经办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建立管理贷款学生信息库等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工作,安排一名专职辅导员办理接收贷款申请、审查贷款资格、统计贷款学生信息等方面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八条 贷款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学院开具同意办理助学贷款的证明;

(三)学生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五)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必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必须有学生家长出具同意担保的证明;

(六)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七)接受过学院组织的贷款政策、诚信教育培训;

(八)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定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申请贷款人数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20%,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

第十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由经办银行与贷款人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贷款人大学毕业后6年。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若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国家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负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和分期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五章贷款申请、受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可采用信用合作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根据信用合作调查情况确定;高校助学贷款采用信用合作贷款方式。

第十四条 学生的贷款申请采用一次性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贷款应由本人按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贷款申请初审工作由各院系负责。院系初审合格后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公室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按银行规定如实、完整地填写书面申请表等材料,并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二)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须提供学生家长出具的《学生家长担保承诺书》和由学生本人出具,经村委会、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核实盖章的《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三)学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公室收到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对书面申请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审核的学生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院提供加盖学院公章的贷款学习证明,由学生本人回原居住地信用合作社办理贷款手续;若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学院向经办信用合作社提交《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身份证明、资信状况、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审查同意后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学生发放贷款。贷款直接汇兑到学院专用帐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助学贷款的还款时间从贷款学生毕业开始。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后可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因故要求变更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应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确定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时间。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有中途辍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有违反贷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贷款后如有使用资金不当、铺张浪费或学业上不思进取等情况,学院有权建议银行终止贷款,并收回本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学生毕业前,各院系要将贷款学生的就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变动情况、家庭联系地址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由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公室函告业务经办信用合作社,由各院系书面通知贷款学生向助学贷款业务经办信用合作社办理还款确认(或贷款转移)手续后,各院系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出国(境)旅游、留学或定居等,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学院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或者在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学院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途辍学、退学、被开除的贷款学生,必须在离校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贷款人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学院。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贷款帐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贷款学生信息库,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有权将贷款信息和还款情况记录在有关个人信用联合诚信系统上。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关于切实推进助学贷款工作的规定,经办银行会同学院将不讲信用(违约)的贷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入学前家庭地址、违约行为等信息公布于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学院其他规章自行失效。

○○五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发:各院系部、各部门

潍坊学院办公室 2005年6月8日印发

校对:姜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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